罗律师您好,我在2011年因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驳回再审裁决,经过造访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为,当事人不服裁决应该向省级检察院进行申述,省级检察院便是不答理,所以当事人于2012年3月经过长春邮政局用邮政快递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邮递申述书。接连若干年,都未得到处理。十年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奉告,申述必须到判定收效的同级检察院申述,所以当事人当即前往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述,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,做出不支持监督决议,当事人当即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复查,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服务中心以大众来信回复函做出完结检查。理由是,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未向检察机关申述,申述已超越申述时效为由做出完结检查。请问律师; 1,2011年6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决驳回再审,当事人于2012年3月7日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述,是否超越申述时效? 2,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做出完结检查决议? 3,民事诉讼监督规矩第七十三条规则,做出完结检查应当制造停止检查决议书,送达当事人。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未制造完结检查决议书是否属程序违法?
交通事故,对方私家车全责,走的稳妥,我妈骑电动车,脚趾骨折,鼻梁骨折,现在住院治疗,如何来处理